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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艺网 > 护理 > 残障人护理 >
残障人需要设计关爱
时间:2006-10-27 14:17:16 来源:网络
“只想和正常人一样生活。”这是残障人的最基本要求。然而当他们出入公共场所,和别人发生接触的时候,他们所要承受的由于不便带来的困难是一般人无法想象的。
对残障人的关照反映着社会文明的程度,而关照体现在方方面面。为他们设计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是其中最基础的关怀,这一部分工作是在建设之初容纳在设计之中统一考虑的。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由此,凡9月1日后申请审定的建筑、市政道路(含道路设施)设计方案(不含临时建设),必须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否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规定》还提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审查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新建的有保证了,已建成的不具备这些设施的建筑及道路也将大力改造。
在今年四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配合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年北京市将对城八区已建成的公共建筑、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商厦、博物馆、影剧院、医院、银行、邮电局、公园、交通场站等建筑以及城市主要道路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此项工作已列入北京市政府为市民办的60件实事之一。
然而,让残障人真正在使用过程中得到方便需要所有人的支持和关照,不管设计和改造有多完善,对这些无障碍设施的悉心维护、使其在平时起到作用是最关键的。由于普通使用者对这些设施不了解、不关心,其中许多被占用、损坏,这对依靠它们参与各种社会生活的残障人来说是不道德的行为。
在助残日前后,记者走访了几位设计师,听他们讲讲都有哪些设施是为残障人设计的,和您一起了解我们周围的特殊设施,不要因为方便了自己而给弱势人群造成麻烦。
居住建筑科技含量有待提高
目前,无障碍设施所针对的是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妇女及儿童,其中为残疾人设置的部分大多数面向肢体残疾和盲人。居住环境是和他们关系最密切的地方,记者发现,新建小区的道路基本都设置盲道、有坡道连续。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副总建筑师刘小钟在接受采访时说,住宅及其环境一般解决高差和尺度的问题。比如,在住宅入口或小区建筑入口,超过两级台阶时,除应有扶手外,还须设适合轮椅通行的坡道;小区道路应能让轮椅到达每个点,有高差的地方用坡道连接,盲道沿步行路铺砌,使盲人行动方便。
据建筑师刘小钟介绍,目前国内的居住建筑普遍能做到的就是坡道和盲道的设置,科技含量不是太高,像日本等无障碍设计比较发达的国家有很多相应的产品,比如电梯按键高低分设,坐轮椅的人和儿童可以自理,还有专门的盲人按键等等。
公共建筑不止满足设计规范
与居住小区相比,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更高,因为残障人在远离自己生活的区域时需要更多的照顾。
相应规范中指出,公共建筑主要包括办公建筑、文化建筑、商业建筑、观演建筑、交通建筑等,不论规模大小,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残者及老年人的使用要求。
记者在首都机场发现,作为人流量极大、功能复杂的建筑,它内部的无障碍设施比起一般公建更周到。
漂亮的金属盲道从入口处延续到大厅服务台,到此将有服务人员陪同办理手续;在挂墙式公用电话处,除正常尺度外,并排设置了较低电话,适于乘轮椅者和儿童使用;卫生间中专有残疾人厕位、洗手台;电梯中设置了较低位置按键;专设残障人饮水台。这些都是在设计之初站在使用者的角度仔细考虑的。
记者采访了参与首都机场设计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四所建筑师王兵、陈晓民,在谈到设计体会时他们说,关于残障设施的设计规范出台就已经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在提高,但实施的好坏取决于设计师的职业道德和投资方的态度。规范是最基本的要求,超越规范本身,在实际工程中尽可能充分地为残障人考虑是设计师首先应做到的。
道路环境基本设施最需维护
城市道路中,最易被破坏的就是坡道和盲道。在西三环北路路西的人行道上,一条盲道竟两次被占据,盲人经过根本无法通行。像被临时车辆、摊点占用的现象更是普遍,原因只有两个:明知故犯不讲道德或是根本不知无意识。
在前文所述的“规定”当中明示,无障碍设施应确保正常使用,严禁损害、侵占,严禁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临时占用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使用过程中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需要每一个人的努力,残障人需要的帮助也许就是正常人的举手之劳,在共同生活的社会里,我们多一点照顾,他们就多一些方便。
附: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地铁车站、城市铁路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具体实施计划,由市规划委员会根据本市社会发展需要制定。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规定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凡依照本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审查,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件。
第八条,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第十条,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改建。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有权对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或者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一)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侵占、挪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处理;损坏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四)对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市政管理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对其他违反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由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青年报 晓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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