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张女士几个月前从某机电公司购得一部机床,没想到,货物在运输时被运货方给弄丢了。“因为我的货丢了,使等待该机床的单位没有及时扩大生产,我要向机电公司索赔。”张女士说。
“3月末,我从那家机电公司购买机床,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张女士表示,由于机床要从沈阳运到长春,机电公司向她推荐了长春的一家配货公司,“我没有跟该配货公司的人见面,一直用电话和他们谈价。价格商定后,机床的运输就由机电公司与配货公司的人联系。”
几天后,张女士突然得知,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弄丢了。“我知道货没了后,去找机电公司,但他们让我去找配货的,说与自己没有关系。可我是和机电公司签的合同,当然要找他们。”为此,张女士把该机电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此,该机电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我们在与张女士签订的购销合同上明确写明,产品由她自运,所以货物在运输上出现问题与我们无关。她与配货方是有口头协定的。”
该机电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运货方为第三人。昨日,审理该案的南关区法院表示,合议后将确定开庭日期。
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宏表示,该案有一点值得大家多加注意的事,“在托运货物前,双方没有签订委托运输合同,所以在出问题后才引出了这么多麻烦。这就提醒大家,在托运货物前,一定要签订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